6.1 一般规定


6.1.1 工作压力不大于25.0MPa(表压)压缩天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压缩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规定。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和加气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6.1.2 压缩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加压装置、加(卸)气、储气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供热(热水)装置、加臭装置、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6.1.3 压缩天然气场站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6.2、6.3节和附录C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规定。 


条文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1 适用范围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7.1.1条的规定一致。压缩天然气气瓶车属于危险品车辆,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其安全审查权限归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目前国内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开展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评价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评价要求和规范,因此即使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产权属于燃气公司,也不在本标准适用的范围内,相关评价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评价标准。类似的也包括液化天然气运输槽车、液化石油气运输槽车、压缩天然气气瓶运输车、液化天然气气瓶运输车、液化石油气气瓶运输车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类车辆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但这类车辆在站内的作业是属于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对气瓶资质和检测有效性的检查,加气、卸气的操作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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